从历史政治学看党史学习方法论 2021-03-29来源:学习时报作者:杨光斌播报 在建党百年之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以昂扬姿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如何学习和研究党史呢?早在1942年,毛泽东就指出,研究党史不是说要把历史上每一件事情统统搞清楚了才可以办事,而是要把党的路线政策的历史发展搞清楚,并要求“应该以中国做中心”。这个讲话事实上概括出学习党史的历史哲学:认识论上的研究方向性的路线政策而不是历史上的细枝末节,方法论上的历史主义,本体论上的以中国为尺度而不是以外来标准衡量党史。 何为历史政治学 毛泽东的历史哲学为当下倡导的“用学术讲政治”或者政治问题的社会科学化研究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指南。在社会科学脉络上,我们提出的历史政治学正是体现了“以中国做中心”的“历史主义的方法”,可以很好地用在党史研究和学习上。 历史政治学旨在研究重大现实政治社会问题和理论问题的历史起源与历史性因果关系,并在研究中提炼分析性概念。在本体论上,历史政治学以历史“存在”或以中国为中心;在认识论上,讲究历史事件或政治问题的条件性或情景性;在方法论上,注重历史事件发生的时间性或时序性。历史政治学不仅是一种研究路径或研究方法,也是一套世界观性质的历史哲学。 历史政治学被认为是中国政治学发展的一个新方向,极大地提升了政治学研究的本土性和主体性。在西方政治学理论中,流行的是以“理性人假设”为基础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即不问时间性、条件性和主体性地按照理性人假设去解释政治,其极端形式就是“历史终结论”。基于人性假设而推演,全世界都要过一种政治生活、实行美式政治制度。以“理性人假设”的政治学不但不能解释目前世界政治的乱象,甚至是诱发乱象的根源。为此,政治学范式与现实发生了重大脱节,需要新的知识范式。在学术史上,历史政治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 历史政治学与党史研究的整全性问题 作为政治学理论研究范式的历史政治学几乎是为党史学习和党史研究量身定制的一种研究路径,因此一经出现便受到党史研究界的关注和欢迎。这是由历史政治学的功能决定的。 历史政治学的第一个功能便是其知识论意义。历史政治学在研究历史事件中发现概念和理论,而且是发现整全性知识。在20世纪后期,国外一些史学研究者逐渐背离了揭示人类历史演进的动力与规律的学术主旨,追求对十分狭小的历史现象的细节作“忠实细微的描述”,垂青于孤僻、艰涩的史料,从而在极度追求“专业化”的过程中导致“史学研究碎片化”。碎片化的历史研究体现为研究者日益关注那些不为人知的、无关历史进程的琐碎事件或边缘人物,也体现为围绕同一个问题的反复考据乃至大量重复性工作,还体现为在史料运用时任意裁剪、断章取义,史料种类单一且缺乏相互的印证。当研究者纷纷放弃宏观比较与长时段视角,放弃与理论对话的机会和探索历史规律的兴趣,从而转向对孤立的历史事件或个体行为的“一时一地”的解释时,历史研究就不可避免的碎片化了。 历史研究的碎片化极大影响了中国的史学研究,不少学者开始把历史分割成互不关联的碎片,一味执着于历史的细枝末节,忽视了历史的整体特征乃至时代主题,这种倾向可能造成负面影响。以党史与近代史研究为例,毛泽东曾提出“不是只研究哪一步,而是研究全部;不是研究个别细节,而是研究路线和政策”的总体要求,但碎片化的历史研究使革命史观(唯物史观)受到一定冲击,现代化叙事与社会文化叙事很大程度上取代了革命叙事。村庄习俗、婚嫁丧葬、商业社团、秘密组织等研究确实展现了近代中国丰富的社会生活细节,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忽视了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主要矛盾和时代主题。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与发展,正是为了回应这一内忧外患的时代主题。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一点,碎片化的历史研究就必然会消解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合法性基础。 为什么说历史政治学有能力解决历史研究的碎片化问题呢?这是由历史政治学的本体论属性所决定的。历史政治学有其认识论上的情景论和方法论上的时间性,但历史政治学区别于所有以“历史”为名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本体论层面。“历史”在历史政治学那里不仅仅是观念而是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存在,历史政治学正是研究这个“存在”、研究过去与现在的直接关联性并从中提出解释性概念或理论。因为存在本体性,历史政治学不会在各种史观的争论中迷失方向。 在中国,历史这个“存在”可以被表述为“中国文明基体”——由中华民族、语言文字、大一统国家观、民本政府观和仁爱社会观所构成的文明基因共同体。承认这个“存在”,是历史政治学的研究前提。以此为起点,要想理解当今世界上唯一历经五千年而不曾中断的文明体,理解历史与现实的关联,理解中共党史作为中国文明基体的一个部分,理解改革开放前后的联系,显然是任何碎片化的历史研究都无法做到的。 历史政治学提供的研究路径 学习党史的重大政治目的之一是深刻理解现行政治的合理性和为人民所认同的合法性。其实,获得政治合法性即让人民认同和拥护以实现长治久安,是任何时代政治统治的最高诉求,也是古今中外政治学的终极关怀。在前工业文明时期,世界的隔绝状态决定了合法性标准的多样性;伴随着工业化推动的政治思潮的全球传播,合法性标准大有一元化的排他性趋势,以自由主义民主为核心内容的“普世价值”被西方学者诠释成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自由主义民主其实是发端于西方文明的政治表述,因此作为合法性标准的自由主义民主其实是西方文明的一种历史延伸,对西方国家而言具有历史性特征。但是,源自西方文明的历史性标准如果被移植到非西方国家,形式上的政体合法性是否就意味着实质性的治理合法性?比较政治发展研究显然不支持这样的结论。 社会条件和政体结构都是约束性制度,但为什么相同的政体结构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果呢?政体和社会条件相适应乃至成长于特定的社会条件,政体是有效的;相反,政体与社会条件存在紧张关系乃至冲突性,政体则可能是无效的。显然,具有历时性结构的社会条件是根本性约束制度,而共时性的政体相对于社会条件则具有附属性,二者都对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模式产生影响,但社会条件的影响则更为直接且深远,这就是为什么华人在不同的国度中的生活方式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其实,马克思早就揭示了人的行为的历史条件性,“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社会条件的强大作用需要得到深入的解释。在我们看来,社会条件不仅是一种相对容易理解的结构性约束机制,还是一种时间性演化序列。与此同时,这个时间性不但是过去的,也可能是现时性的乃至未来性的,是一种延续不断的时间进程。唯有如此,才可以理解为什么同一种政体形式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因为自发性政体和作为“飞来峰”的政体与时间进程的关系完全不同。也正是在时间进程的意义上,才可以理解,合法性政体必然源自社会条件,或者说作为时间进程一部分的政体才具有合法性。这样,论述合法性政治非历史政治学莫属。 历史政治学视野下的合法性政治研究与理性选择主义的“理性人假设”的合法性理论具有根本性差异。在理性人假设中,人的需要都是一样的,因而只要设计一种能满足人的需求的制度,比如选举授权,就是合法性政治。常识是,如果选举授权不能产生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性政治,甚至还可能导致国家分裂、动荡和无效治理,那这样的程序还是正义的吗?流行的合法性概念已经处于困境之中,就像历史上的合法性概念不断地与时俱进地被改造,流行的合法性概念也需要得到更化。历史政治学提供了一种不可替代的研究路径,以重新认识合法性的来源和知识基础。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研究员)